EUDR

2025-09-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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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4月,欧盟委员发布了关于EUDR的常见问题解答(FAQ)的第四版,时至今日,仍然有不少企业就FAQ中的部分问题存在疑问,我们就FAQ中企业常咨询的问题做如下统一解释:


1
尽职调查声明提交一次可以涵盖多次发货,覆盖周期为12个月

1.尽职调查声明(DDS)可以覆盖多个批次/船货的不同相关产品。不需要再针对每一批次进入欧盟市场的货物提交尽职调查声明。



2. 尽职调查声明不应涵盖自提交声明之日起超过一年的货物/批次。也就是说运营商每12个月提交一次尽职调查声明(DDS)。



3. 尽职调查声明涵盖的产品数量全部投放市场或出口后,同一经营者需为新增数量提交新声明。



2
简化下游运营商和贸易商的尽职调查程序

下游企业交易商可以参考上游已经提交的尽职调查声明(DDS),而不需要对每一批次的产品重新进行尽职调查。他们需要确保上游的尽职调查已经完成,并在提交自己的DDS时引用上游的DDS参考编号。

3
复合商品:主要针对主产品尽职调查

此前的指南和常见问题解答(FAQ)中关于复核商品尽职调查的表述存在歧义,目前已经解决。更新后的指南与FAQ已统一,明确仅需要对复合商品中的“主要相关商品”下的“相关商品”进行尽职调查。


例如,对于含有不同木材成分的木质家具等复合产品,经营者需对用于制造过程的相关商品(如木材)所生产的土地地块进行地理定位。这可以通过收集地理定位信息或引用包含所有土地地块地理定位信息的尽职调查系统(DDS)来完成。相关商品的成分既不能是来源不明的,也不能来自2020年12月31日之后被森林砍伐或退化的地区。


以牛皮沙发为例,其海关编码归类于在附录Ⅰ中的木材类,相关商品为木材。这意味着尽职调查义务和信息要求仅适用于沙发中含有的或在生产过程中使用的、在附录Ⅰ中与该相关商品对应的所列出的相关产品,在这种情况下即商品下的主要木材。

4
澄清:如何考虑贸易和海关法律的相关性

如果欧盟法律涉及产地的法律地位,及法律明确冲击或影响商品生产国的法律地位,则法律具有相关性。


对于贸易和海关法而言,只有生产国的贸易和海关法律才具有相关性。


例如,在A国家种植树木,在B国家进行加工,在C国家投放欧盟市场,则只有A国的法律具有相关性。

5
包装和托盘的贸易

只要包装或托盘作为独立商品投放在市场或在市场上流通,或者作为独立的商品出口,则属于法规的适用范围。如果包装作为支持,保护或承载商品的包装材料,则不属于法规的适用范围。


同样,首次用于支撑、保护或运载其他产品的空置包装材料(例如在闭环交换系统内交易时 —— 即托盘从一家公司转移至另一家公司以重复用于运输)也不在本法规涵盖范围内。


若已用于支撑、保护或运载其他产品的包装经修复后出售,仅需就修复过程中使用的新相关产品遵守《欧盟尽责调查法规》(例如用非回收木材部件修复的托盘)。这意味着,在此示例中,需为该托盘提交新的尽职调查声明(DDS),但仅新木材部件需接受尽职调查。

6
通信用品和样品不在申报范围内

书信和其他的“通信用品”,不属于申报范围。但是,如果信件内含有相关商品,且该商品在商业活动中提供的,则需要遵守DDS要求。


用于检测,分析或测试目的的样品或产品,被排除在EUDR的管控范围内。


在委员会提出的一项授权法案草案中,提议对于价值和数量微不足道且仅能用于为所代表的商品类型招揽订单的样品,如果其展示方式和数量对于相同类型或质量的产品而言排除了用于任何其他目的的可能性,则不在该法规的范围内。对于为确定其成分、质量或其他技术特性而进行检验、分析或测试以获取信息或用于工业或商业研究的产品,如果在检验、分析或测试过程中被完全使用或销毁,也适用同样的规定。


用于检验、分析或测试目的的样品和产品的供应实例包括

一家咖啡公司从一个新的咖啡豆产地进口少量咖啡豆样品,用于其业务中的使用和消费,以决定是否从同一地区订购大量咖啡豆。


上述更新的核心内容将为EUDR提供实际操作指引,同时,仍需持续聚焦毁林问题的系统性解决。SGS建议生产商、贸易商及其他利益相关方认真研读更新后的法规指南及常见问题解答(FAQs),以充分理解合规要求。


此外,欧盟委员会同步发布了一项“授权法案”公开征求意见,提议对法规附件1进行针对性修订。此次修订重点包括:




1.明确界定纳入管控范围的商品代码清单;


2.豁免由竹子、藤条及废料为原料生产的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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